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