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告丁○○
甲○○己○○庚○○酉○○寅○○辰○○
2樓巳○○未○○丙○○戊○○丑○○卯○○癸○○申○○壬○○子○○辛○○乙○○被告午○○(民國98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案件,原審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原告聲明及陳述除如附件所示外,原告丙○○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8萬元,其中323500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656500元部分自擴張聲明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午○○於民國98年7月2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午○○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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