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97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9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977號再審原告寶帝卡珠寶精品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喬伊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再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盧森堡商柏蒂溫妮達國際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人 華尼孚彼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18號行政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民國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18號行政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100年度裁字第101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嗣再審原告對於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判決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首揭規定及決議意旨,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本院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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