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71號上訴人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被上訴人廣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原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原法院乃於107年1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81、83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7年2月2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駁回,上訴人已於107年3月2日收受上開裁定,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惟其仍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影本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3-9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林俊廷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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