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466號債權人 黃聖智 債務人 周豐振
一、債務人周豐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豐振、 郭士萌 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郭士萌即 郭子萌 部分,因債權人於聲請時狀附之訂購單影本,及嗣於民國105年10月7日補正狀所提之證據資料所載之債務人姓名均為 郭子駿 ,而非郭士萌即郭子萌,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以釋明郭子駿即為郭士萌,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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