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豪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7月及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105年5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⑥因施用毒品案件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②、③案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④、⑤、⑥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與⑦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受刑人於104年12月10日入監,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791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1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