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玫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茂春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號、567建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茂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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