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 黃如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算式:6人×10份×34元-1,000元=1,04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成立無擔保債務還款協議後,已清償幾期,何時毀諾?並詳細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自99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99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五、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聲請人前配偶 劉隆翔 身分證字號及年籍資料,並大略說明其目前財產、從事工作及薪資收入概況。
八、聲請人主張 劉又睿 、 劉芝伶 尚有另一共同扶養人,為何人?並說明此二人每月扶養費用各5千元,是否已與共同扶養人分擔?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地點為何?並提出加油發票、電話費及日常用品之支出收據或證明。(請分類標示清楚)
十、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