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淑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淑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陳韻宇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經該院以96年聲減字第25632號減為有期徒刑七月。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5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94年上訴字第3355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又犯偽造文書罪,經貴院94年上訴字第1981號判處四月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9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經貴院96年上訴字第754號及最高法院965台上字第3873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貴院98年聲減字第81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八年六月。於民國(下同)95年5月3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27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樂觀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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