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桂欣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三號偽造有價證券刑
事訴訟事件訴外人即被告之配偶連幼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茲因上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三號偽造有價證券刑
事訴訟案件,已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六號審理終結。本院認本件民事
事件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依聲請撤銷原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