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0000000
           0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緝字第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淳禕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夏珍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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