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至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至正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徐至正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並予以行使,以及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先於民國100年2月10日凌晨4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喜得順超商」所附設網咖,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並於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網站會員帳號線上申請表格之申請人「FullName」欄內,擅自填載「 致中 陳」,表明其為「 陳致中 」本人而欲加入會員及申請帳號使用之意,以偽造「陳致中」名義之會員帳號申請電磁紀錄,進並將該偽造之電磁紀錄,傳送予雅虎公司資以行使,致雅虎公司核准其使用「teal600」之帳號,足以生損害於陳致中及雅虎公司對會員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繼之,以上開「tea1600」帳號,取暱稱為「召妓議員」,在雅虎公司網站成立「召妓議員~陳致中」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teal600/),並在該部落格內張貼陳致中之照片,在部落格檔案之個人資料偽載陳致中之個人資料,且偽以陳致中名義登載標語「召妓無罪!嫖妓有理!買春就是愛臺灣!」等文字,並張貼以標題為「品茶服務處」之文章後,復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接續發表如附表之文章,而指摘或傳述足生損害於陳致中且足以毀損其名譽之事。
二、案經陳致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徐至正均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二卷第16頁背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認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以告訴人陳致中名義申請帳號、建立部落格,並張貼標語及如附表所示之文章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及加重誹謗等犯行,辯稱:伊只是要諷刺政治人物,媒體也都在說這件事,任何人看到這個網頁,都不會以為這是告訴人的網頁,伊沒有誹謗或偽造文書的犯意云云。然查:
(一)被告以告訴人之姓名及生日等資訊,向雅虎公司申請「tea1600」帳號,嗣以該帳號成立「召妓議員~陳致中」部落格,張貼告訴人之照片,並登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標語及文章、另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等事實,業經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中指述明確(見警卷第1至2頁),並有YAHOO奇摩帳號申請資料、tea1600登入IP位置、時間及各IP使用者資料、被告上網地點位置照片、時間及IP一覽表、被告使用tea1600帳號上網時間與個人YAHOO帳號上網時間比對表、公用電腦瀏覽紀錄查詢、被告之圖書館讀者資料及至中正文化中心使用公用電腦瀏覽紀錄查詢、被告至高雄市立圖書館文化中心分館使用館內電腦上網之監視錄影畫面、香港商雅虎資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年7月28日雅虎資訊(100)字第02844號函、被告部落格資料及文章目錄頁面、內容等附卷可查(見警卷30至80頁、偵卷第14至
15頁),且為被告所坦認在卷(見警卷第4至5頁、偵卷第18頁、本院二卷第16頁),堪認為真實。
(二)偽造文書部分:
1.按刑法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名義製作或行使文書行為,行為人確係使用他人名義製作或行使文書,而使用他人名義之行為,須具有主觀上犯罪之惡意,且其行為須有足生損害於公眾利益或他人權益之虞者,始告成立。從而,①文書製作人名義人②行為人之動機出於犯罪之故意(惡意)③依一般人之社會概念,該文書內容係出於虛構,足生損害於公眾利益或他人權益之虞,三者乃構成犯罪之要件事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09號、93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參照)。是行為人未經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出於惡意而製作含有該他人姓名等不實內容之私文書,且該私文書外觀上亦係以該他人之名義所製作,且已生損害於公眾利益或他人權益之虞者,則行為人即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2.被告雖辯稱:任何人看到這個網頁,都不會以為這是告訴人的網頁云云。然被告所製作之上揭部落格之標題係「召妓議員~陳致中」、部落格首頁張貼告訴人之大頭照,且其內容曾出現「致中掛保證真心推薦」、「致中真心推薦」之事實,有該網頁擷取圖片在卷可查(見偵卷第22至44頁)。是由該私文書之外觀、及文義觀之,該私文書之製作人顯以「陳致中」自居,且綜觀該私文書全文內容,並無從一望即知該私文書係由他人(即被告)冒用告訴人之名義製作,客觀上無法排除第三人誤認該網頁係告訴人所為之可能,則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三)加重誹謗部分:
1.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又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9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推其對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質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即所謂之「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因而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
2.查告訴人為前總統之子,於本案案發時為高雄市議員,為政治人物,其所涉之疑似召妓事件,固經各大媒體所報導,並衍生民事求償案件,此有第478、479期壹週刊、壹蘋果網路新聞網頁、TVBS新聞網頁、聯合報、聯合新聞網頁、今日新聞網頁、華視新聞網頁、蘋果日報及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等附卷可查(見99年度訴字第1137號卷第20至185、187至191、284、306頁)。惟被告明知告訴人為政治人物,重視聲譽,且並未自承有召妓行為,顯無意以「召妓議員」為暱稱、開立「召妓議員~陳致中」部落格,更無表示「召妓無罪!嫖妓有理!買春就是愛臺灣!」、發表「品茶服務處」文章之意,此等言論均為被告所虛構,而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6篇文章,其亦自承並無該等行為(見警卷第6至7頁),即已難認被告就其所傳述之事項有相當理由足認為真實。再查,一般媒體報導,固有以尖酸刻薄之言詞評論公眾人物之行為,或如被告所辯,於報紙上以漫畫方式諷刺政治人物(見偵卷第18頁)之情,惟該等言論均有製作、發表人之真實資料可供參酌、比對其動機及可信度,若被告本意係以善意、合理方式對告訴人所涉事件為評論,大可以自己名義為之,而無須完全隱藏自己身份、偽以告訴人之名義申請帳號、發表前開言論;而依社會常情,召妓屬不名譽之事,被告以告訴人之名義發表上開言論,除其原傳述召妓事件之不名譽外,另足使一般大眾對告訴人產生狂妄、不知檢討之負面觀感,與單純以自己名義對告訴人所涉事件為評論有別,益可認定被告確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惡意,而非出於善意而為之適當評論甚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避重就輕或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犯之偽造私文書及加重誹謗等犯行,均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二、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因而所顯示之影像、文字或符號等內容,足以表示其一定之用意,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本件被告以告訴人之姓名、生日等資訊申請「tea1600」帳號,復以該帳號成立「召妓議員~陳致中」部落格,張貼告訴人之照片,並將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文字張貼於電腦網站即他人網頁之電磁紀錄上,藉電腦之處理顯示上開照片及文字等內容,足以表彰上揭於他人留言板上所顯示之內容為告訴人所製作,該電磁紀錄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以私文書論。又按一般電腦用戶在網際網路創立帳號、刊登留言之方式,須用戶先在用戶端電腦上編輯內容完成後,再按鍵傳送,帳號或留言之內容方得以登載於網頁上,供使用網路之不特定人瀏覽,是被告既已在上開網頁上刊登出上開偽造之電腦文件文書,其所為除已在其所利用之電腦內偽造私文書外,尚透過傳送刊登於網路供人觀覽之方式,將該偽造之私文書予以行使。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佈文字誹謗罪;其所犯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其各次以告訴人名義發表言論之行為,均係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散佈文字誹謗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一從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再被告客觀上雖有數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內所為,且時間間隔大致同一,所侵害法益相同,可認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應屬接續犯,應以一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為嘲諷告訴人之行為,竟冒用告訴人名義發表前開言論,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影響社會大眾對於告訴人之觀感,其犯後未能坦承犯行,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及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告訴人名譽因此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5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吳佳穎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秦富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發佈時間│標題│├───┼─────────┼───────────────┤│1│2011/02/1601:26│「徵~煮茶人員」│├───┴┬────────┴───────────────┤│發佈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大都會網咖--中華店」│├─┬──┴────────────────────────┤│內│歡迎18~28歲優質美眉││容│24小時,時段任選,正兼職皆可│││無經驗可,有專人負責指導│││當日領薪,可預先借支,日保6000,勞點200~400│││把你的困難提出來,讓我們來幫助你!│└─┴───────────────────────────┘┌───┬─────────┬───────────────┐│編號│發佈時間│標題│├───┼─────────┼───────────────┤│2│2011/03/1621:25│「綠舍,文具妹」│├───┴┬────────┴───────────────┤│發佈地點│高雄市○鎮區○○街○○○號「界揚超商」│├─┬──┴────────────────────────┤│內│今天終於去會見了綠舍文具妹,我的感想是:││容│「網站 伊莉 討論區夜遊討論版裡的網友都實在是太扯、太誇張│││了!」│││文具妹並沒有傳說中或想像中的那麼神、那麼優,│││這些網友不知在搞什麼鬼!我合理懷疑那些網路文章就是那│││邊的GTO自己PO的!就好像一群沒吃過滿漢全席,就在那邊說│││饅頭是全世界最好吃的食物的井底之蛙,浪漫城市的19號就比│││她優好幾十倍了!│││而且,我還蠻失望的,因為綠舍賣的是「半糖」的茶,平平│││攏係花1600元,為什麼別家都賣「全糖」的茶,只有綠舍賣「│││半糖」?│││那這樣我當然下次不會再來了呀!再笨的人也是去喝賣「全糖│││」的!│││而且文具妹的茶相嘛!老實說,他像誰我還真的舉不出例子│││來,│││就是很普通的長相,是不醜,但也稱不上是正妹,│││唯一可取的是她的身材很好,腰沒有贅肉,皮膚還蠻光滑細嫩│││的,│││對了!還有他的服務也挺不錯的,人也蠻好相處、大方健談,│││雖然BJ要帶套,但是可以跟他喇舌、69式,也算是值回票價了│││!│││重點是,因為她是做「半糖」的,│││所以她的茶具外觀很美,沒有嚴重外翻情況。│││總體來說,我是不會再去綠舍了!│└─┴───────────────────────────┘┌───┬─────────┬───────────────┐│編號│發佈時間│標題│├───┼─────────┼───────────────┤│3│2011/04/1600:33│「 仲夏婷婷妹 」│├───┴┬────────┴───────────────┤│發佈地點│不詳│├─┬──┴────────────────────────┤│內│剛才去了一趟,結果才發現,上次GTO跟我說有18度冷茶是他││容│唬爛的!│││恁老師咧!騙我!│││害我現在不得不緊急發出聲明稿:「仲夏沒有18度的茶啦!」│││那怎麼辦?來都來了,只好參觀見識一下囉!│││我特別告訴GTO,我是第一次來,是高雄出名的打槍王,│││為了不浪費大家彼此寶貴的時間,免得大家難看,把你們的「│││鎮店之寶」拿出來!│││GTO就帶我上二樓小房間,沒多久,就端來了一杯茶,│││第一眼看到有眼睛為之一亮的感覺!這種感覺是在爛老人茶│││店「浪漫城市」所沒有的清新感受!│││27度,A杯,特色是纖細到不行的一個骨感身材!│││茶相:嗯~很難說,有點黑澀會美眉彤彤的樣子,│││雖然是27度,我個人目測卻也有22度般的清新亮麗,算是蠻正│││點的一杯好茶!│││品茶時間:BJ戴套→上乘位→正常位→出水。│││這間茶店的收費是1800,感覺還不錯啦!│││致中掛保證真心推薦。│└─┴───────────────────────────┘┌───┬─────────┬───────────────┐│編號│發佈時間│標題│├───┼─────────┼───────────────┤│4│2011/04/2521:35│「嘉義魚, 小欣 」│├───┴┬────────┴───────────────┤│發佈地點│高雄市○○區○○街○○○號「喜得順超商」│├─┬──┴────────────────────────┤│內│今天這位上了蘋果日報,真的是有屌到!話說致中我也有在玩││容│「愛情公寓」,也曾經收到過這位小欣的流言,大致上就是這│││些:│││有空,早上8點到下午2點(假日有上班)可以過來我上班門市│││找我聊天、認識…因為我不常上網…│││記得有空來找我哈拉ㄛ…│││見面認識才理想…│││不然一個人顧店真無聊│││我早上都在顧店ㄚ│││你可以來找我OK~見面聊…│││不是任何人都能夠一直弄電腦…嘿嘿…│││現代人…常常窩在電腦前不太愛出門│││宅的很…│││這樣要認識…│││就真的有難度了…│││有空過來│││請你喝飲料│││先了解一下…應該不錯…│││致中…等你│││嘉義市○區○○街○○○號與新民路交叉口(中油加油站測邊)│││…叫韓日系服飾店│││好像是今年2月初的時候去找過她,結果跟今天報紙報導的一│││樣,除非你買衣服,他才會靠近你跟你講話,否則他會裝忙│││、故意不理你,我就直接問他了「我大老遠從高雄跑來嘉義│││這個鬼地方不是來買衣服的,要多少?你直接開個價吧!」│││結果她獅子大開口(或是故意耍我),不假思索就是「一萬│││」。我跟他講,現在吃魚喝茶沒有一萬這個價碼,│││後來跟他「殺價」殺到3500元,才終於釣上手。│││因為我和她都沒有準備套子,所以全程無套,最後還給他「│││中出」進去了!│││拜託!3500給個中出service,這不過份吧!│└─┴───────────────────────────┘┌───┬─────────┬───────────────┐│編號│發佈時間│標題│├───┼─────────┼───────────────┤│5│2011/05/1701:40│「仲夏,巧克力妹」│├───┴┬────────┴───────────────┤│發佈地點│不詳│├─┬──┴────────────────────────┤│內│今天晚上又跑去仲夏喝茶了,今天介紹的這一帖,也是絕品好││容│茶!│││(我致中不會推薦像「浪漫城市」那種等級的爛茶、怪茶、老│││人茶)│││GTO帶客到四樓茶室之後,一連被我打槍三個,砰!砰!砰!│││GTO見情事不妙,來者絕對是茶界高人,只好出王牌了!│││第四位煮茶小姐進來,端出了一杯傳說中的越南秘茶!│││煮茶小姐: 蕭薔 +me2小蓁的綜合體,皮膚光滑細緻,│││會說中文,所以溝通沒問題,是超夢幻可愛學生妹型!│││茶溫:24度,C杯,溫柔派。│││注意喔!這杯越南茶的特色是,使用越南茶葉,並加了一條77│││乳加巧克力進去泡。│││品茶時間:BJ戴套→上乘位→正常位→出水。│││我個人給90分高評價!(可以排進我喝茶史的TOP5)│││如果客觀不排斥喝越南茶的話,致中真心推薦,你如果打槍,│││我頭給你踢不叫!│││看到這裡,你如果還是要去「浪漫城市」。那你就是白癡了!│└─┴───────────────────────────┘┌───┬─────────┬───────────────┐│編號│發佈時間│標題│├───┼─────────┼───────────────┤│6│2011/06/1721:20│「這個月沒有茶訊」│├───┴┬────────┴───────────────┤│發佈地點│不詳│├─┬──┴────────────────────────┤│內│這個月沒有茶訊,因為我又跑去找巧克力了。豈止一個優││容│字形容啊!我差點就愛上他了!│││好啦!下個月再找別的茶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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