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 許淑芳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被告 蔡利國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 王維毅 律師被告 李豪健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豪健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10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豪健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零陸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豪健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第一項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豪健經合法送達,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原告為被告李豪健被訴詐欺刑事犯罪之受損害人,其對刑事被告李豪健及主張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即被告蔡利國,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姑不論其實體請求有無理由,但程序上合於上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尚無不合。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豪健明知其並未經營任何鉅額獲利之香菸投資生意,竟與被告蔡利國共謀,向伊佯稱其所投資香菸生意利潤甚高,並邀請伊投資該香菸生意,被告李豪健為取信於伊,乃開立同額遠期支票,以擔保投資款,伊乃陸續交付新台幣(下同)21,675,000元,嗣被告李豪健所交付如附表所示支票均未能兌現,伊始知受騙,被告蔡利國與被告李豪健同謀對伊詐騙,並由被告李豪健出面聲稱是替被告蔡利國調度資金,屬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蔡利國抗辯:伊與原告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且非本院刑事100年度易字第560號被告李豪健被訴詐欺案件之被告,亦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況原告並未提出其涉有侵權行為之依據及事證,原告係遭被告李豪健以投資香菸生意為由而詐騙,與伊並無關。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李豪健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依其前於本院開庭時抗辯:確因投資而簽交支票予原告,但未記載受款人,如附表所示支票係伊所簽交投資人,但不記得是否全部交付原告,支票金額係依投資金額加計5%紅利計算而簽發,上開支票均無法經提示而付款,因無法向女朋友索討財物,故無法與原告和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因原告交付投資款,被告李豪健因而簽發支票予原告,上開支票經提示均未獲付款。
六、就兩造爭執事項之判斷:㈠關於原告交付被告李豪健之金額:
⒈依原告於刑事案件中所提出之補充告訴理由狀陳稱略以:因
被告李豪健聲稱急需用款,由伊向訴外人即配偶 陳文聰 、訴外人即姊妹 許舒晶 、訴外人即好友 石龍水 調度款項應急等語(詳100年度易字第560號卷第108頁反面),而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42、57所示支票受款人均為陳文聰、編號43至46所示支票受款人均為許舒晶、編號47至56所示支票受款人均為石龍水,有上開支票附卷可稽(詳100年度易字第560號卷【影印卷】第98至107頁),且被告李豪健亦不否認原告曾交付款項,另伊曾交付支票予原告,是上開所陳自堪信為真實,則本件係透過原告居間運作,由原告向陳文聰、許舒晶、石龍水遊說提出款項,經原告交付,再由被告李豪健簽交如附表所示支票,原告復將支票依提出款項之情形交付陳文聰、許舒晶、石龍水之事實,應可認定。至被告李豪健雖辯稱支票未記載受款人,不記得上開支票是否均交付原告云云,但被告李豪健既自承係將支票交付投資者(詳本院卷第
34頁),且依經驗法則,支票交付後原可能由轉介者或其他相關之人,將實際應受領該款項者之姓名記載於支票,而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執票人得於未記載受款人之支票,自行填寫受款人,是該記載亦無不合,又陳文聰、許舒晶、石龍水既被記載為如附表所示支票之受款人,且由原告提出上開支票對被告李豪健為詐欺告訴及本件損害賠償請求,參酌原告上開所述,堪認陳文聰、許舒晶、石龍水係受原告遊說而提出款項,並由原告處收受如附表所示支票,被告李豪健所為其交付之支票未記載受款人之所辯,對上開事實之認定,尚無影響。另被告李豪健既未能具體陳述相關之提出款項者,且不爭執最終記載為受款人之陳文聰、許舒晶、石龍水為原告之配偶、姊妹、好友,則被告李豪健不記得支票交付何人之所辯,亦不影響上開由原告經手及陳文聰、許舒晶、石龍水實際提出款項之事實,併予敘明。
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則當事人就其主張之有利事實如無法舉證加以證明,法院自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本件原告主張係依如附表所示支票記載金額,交付等額金錢予被告李豪健,合計21,675,000元,而被告李豪健固不否認收受款項,惟辯稱支票金額為其收受款項加計5%之紅利,而原告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交付款項確如支票金額所示,則僅能就被告李豪健不爭執之部分,認定原告交付李豪健之金額為20,642,857元(21,675,000元÷【1+5%】=20,642,85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㈡關於原告可否請求被告李豪健損害賠償: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依被告所承,其係以投資為由使原告交付款項(詳本院卷第
34頁),且依其在刑事案件中所辯,係與他人合夥從事香菸生意(詳100年度易字第560號卷第163頁)而如上所述,原告遊說陳文聰、許舒晶、石龍水提出款項後,合計交付被告李豪健之金額合計20,642,857元,金額甚為龐大,而原告收受上開投資款後,竟避不見面,此有通緝書(稿)及緝獲後之警詢筆錄附卷可稽(詳99年度偵緝字第673號卷【影印卷】第8頁、第15至16頁),且到案後對所稱作香菸生意之合夥人竟陳稱不知年籍、住址等資料,且無法交代從事香菸生意之細節,此有刑事審理筆錄附卷可稽(詳100年度易字第560號卷第163至164頁),所辯顯不合常情,則被告李豪健係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以投資香菸生意之不實詐術,欺騙原告使之誤信而交付上開款項之事實,應可認定,依上規定,原告自可訴請被告李豪健賠償上開交付款項之損害20,642,857元,至原告如何遊說陳文聰、許舒晶、石龍水提出款項,及應如何償付上開人等之損害,則屬原告與上開人等間之法律關係,尚與原告得否訴請被告李豪健賠償無關,另原告得否向其女友索討財物而與原告和解,為上開詐騙行為後之事實,與本件有無侵權行為無關,均併敘明。
㈢關於原告得否訴請被告蔡利國連帶負賠償責任: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李豪健係出面替被告蔡利國調度資金,被告蔡利國與被告李豪健同謀對伊詐騙之事實,並未具體舉證以實其說,尚難認為真實,從而尚難認被告蔡利國應與被告李豪健對原告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原告訴請被告蔡利國應連帶負賠償責任,自無所據。至原告雖聲請本院調取被告蔡利國、李豪健及與其等相關之豪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豪滿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帳戶資料,以證明該2被告間之資金往來情形,但因上開資料屬被告及上開公司間之私人隱密資料,且原告並未說明上開資料與本件請求有何具體關連,並為相當之釋明,則此部分尚無加以調查之必要,附此 陳明 。
七、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李豪健給付20,642,8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8月6日(詳100年度附民字第26
7號卷第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對被告李豪健逾此範圍之請求,及對被告蔡利國之請求,均無所據,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上開勝訴部分,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項後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期│支票號碼│金額(新台幣)│付款人│├──┼────────┼──────┼─────┼───────┼────────┤│1│豪滿企業股份有限│97年12月3日│LK0000000│50萬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公司李豪健││││前鎮分行│├──┼────────┼──────┼─────┼───────┼────────┤│2│同上│97年12月3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3│同上│97年12月3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4│同上│97年12月4日│LK0000000│30萬元│同上│├──┼────────┼──────┼─────┼───────┼────────┤│5│同上│97年12月5日│LK0000000│25萬元│同上│├──┼────────┼──────┼─────┼───────┼────────┤│6│同上│97年12月5日│LK0000000│37萬5000元│同上│├──┼────────┼──────┼─────┼───────┼────────┤│7│同上│97年12月6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8│同上│97年12月6日│LK0000000│37萬5000元│同上│├──┼────────┼──────┼─────┼───────┼────────┤│9│同上│97年12月6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10│同上│97年12月7日│LK0000000│40萬元│同上│├──┼────────┬──────┬─────┬──────┬─────────┤│11│同上│97年12月10日│LK0000000│12萬5000元│同上│├──┼────────┼──────┼─────┼──────┼─────────┤│12│同上│97年12月12日│LK0000000│40萬元│同上│├──┼────────┼──────┼─────┼──────┼─────────┤│13│同上│97年12月13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14│同上│97年12月14日│LK0000000│37萬5000元│同上│├──┼────────┼──────┼─────┼──────┼─────────┤│15│同上│97年12月14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16│同上│97年12月15日│LK0000000│15萬元│同上│├──┼────────┼──────┼─────┼──────┼─────────┤│17│同上│97年12月15日│LK0000000│37萬5000元│同上│├──┼────────┼──────┼─────┼──────┼─────────┤│18│同上│97年12月18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19│同上│97年12月19日│LK0000000│30萬元│同上│├──┼────────┼──────┼─────┼──────┼─────────┤│20│同上│97年12月20日│LK0000000│37萬5000元│同上│├──┼────────┼──────┼─────┼──────┼─────────┤│21│同上│97年12月20日│LK0000000│25萬元│同上│├──┼────────┼──────┼─────┼──────┼─────────┤│22│同上│97年12月21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23│同上│97年12月21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24│同上│97年12月22日│LK0000000│40萬元│同上│├──┼────────┼──────┼─────┼──────┼─────────┤│25│同上│97年12月25日│LK0000000│25萬元│同上│├──┼────────┼──────┼─────┼──────┼─────────┤│26│同上│97年12月25日│LK0000000│12萬5000元│同上│├──┼────────┼──────┼─────┼──────┼─────────┤│27│同上│97年12月27日│LK0000000│40萬元│同上│├──┼────────┼──────┼─────┼──────┼─────────┤│28│同上│97年12月29日│LK0000000│37萬5000元│同上│├──┼────────┼──────┼─────┼──────┼─────────┤│29│同上│97年12月29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30│同上│97年12月30日│LK0000000│37萬5000元│同上│├──┼────────┼──────┼─────┼──────┼─────────┤│31│同上│98年1月3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32│同上│98年1月5日│LK0000000│25萬元│同上│├──┼────────┼──────┼─────┼──────┼─────────┤│33│同上│98年1月5日│LK0000000│37萬5000元│同上│├──┼────────┼──────┼─────┼──────┼─────────┤│34│同上│98年1月6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35│同上│98年1月10日│EZ0000000│2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36│同上│98年1月10日│EZ0000000│12萬5000元│同上│├──┼────────┼──────┼─────┼──────┼─────────┤│37│同上│98年1月12日│LK0000000│20萬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38│同上│98年1月14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39│同上│98年1月18日│LK0000000│37萬5000元│同上│├──┼────────┼──────┼─────┼──────┼─────────┤│40│同上│98年1月18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41│同上│98年1月25日│EZ0000000│12萬5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42│同上│98年1月25日│EZ0000000│25萬元│同上│├──┼────────┼──────┼─────┼──────┼─────────┤│43│同上│98年1月4日│LK0000000│50萬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44│同上│98年1月27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45│同上│97年12月6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46│同上│97年12月15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47│同上│98年1月10日│EZ0000000│25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48│同上│98年1月25日│EZ0000000│25萬元│同上│├──┼────────┼──────┼─────┼──────┼─────────┤│49│同上│98年1月11日│LK0000000│50萬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50│同上│97年12月3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51│同上│97年12月11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52│同上│97年12月10日│LK0000000│25萬元│同上│├──┼────────┼──────┼─────┼──────┼─────────┤│53│同上│97年12月13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54│同上│97年12月25日│LK0000000│25萬元│同上│├──┼────────┼──────┼─────┼──────┼─────────┤│55│同上│97年12月26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56│同上│97年12月28日│LK0000000│50萬元│同上│├──┼────────┼──────┼─────┼──────┼─────────┤│57│同上│97年12月10日│LK0000000│25萬元│同上│├──┴────────┴──────┴─────┴──────┴─────────┤│合計:21,6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