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賴錫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玖萬壹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怡雯│自民國104年0│民國104年05│年息百分之2.95│││323827││4月22日起│月22日止││││63元│├──────┼──────┼───────┤││││自民國104年0│民國105年02│年息百分之3.54│││││5月23日起│月22日止│││││├──────┼──────┼───────┤││││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95│││││2月23日起│││├──┼───┼─────┼──────┼──────┼───────┤│002│新臺幣│徐怡雯│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3.3│││205614││4月22日起│5月22日止││││41元│├──────┼──────┼───────┤││││至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3.96│││││5月23日起│2月22日止│││││├──────┼──────┼───────┤││││至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3│││││2月23日起│││├──┼───┼─────┼──────┼──────┼───────┤│003│新臺幣│徐怡雯│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3.3│││47167││5月22日起│6月22日止││││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3.96│││││6月23日起│3月22日止│││││├──────┼──────┼───────┤││││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3│││││3月23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4號)
(一)債務人徐怡雯於民國103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總
額度新臺幣5,410萬元其中3,310萬元、2,100萬元,借期均起於民國103年09月22日至123年09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個金放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58%、1.93%,及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怡雯於民國103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總
額度新臺幣6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3年09月22日至106年09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個金放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93%,及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三)債務人徐怡雯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4年04月
22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規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徐怡雯一次清償本金52,991,371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