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證人許原溢被告王榮貴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原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王榮貴於民國100年6月22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保證人許原溢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100年9月23日、10月28日到庭,且經本院及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00年11月18日份警偵字第1000031690號函附卷可稽,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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