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珠雀被告蕭至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周珠雀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周珠雀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誤載,且不影響裁判本旨,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