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陳哲彥 相對人 董挺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83年9月15日變更登記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4月3日起,由聲請人概括承受其18家分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2年7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82年7月5日至112年7月4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董挺猷。茲相對人董挺猷於82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以一個月為一期,於借款期間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1年4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95,59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101年10月1日通知相對人董挺猷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7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 牛運堀 ││114之139│建│85.00│全部│董挺猷│└──┴───┴────┴────┴────┴────────┴─┴─────────┴──────┴──────┘┌────────────────────────────────────────────────────────────────┐│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7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676│南投縣南投市祖│南投縣南投市牛│住商用、鋼筋混│一層:39.95││全部│董挺猷│││││祠路31號│運堀段114之139│凝土加強磚造三│二層:54.83│││││││││地號│層│三層:54.83│││││││││││騎樓:14.88│││││││││││合計:164.49│││││└──┴───┴───────┴───────┴───────┴────────┴───────┴───┴──────┴─────┘※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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