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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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馨云 即 張寶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0年7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86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90年7月11日至125年7月11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張馨云即張寶洳。茲相對人張馨云即張寶洳於90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50,00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每滿一個月給付本息一次,如未按期給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1年5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871,52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101年10月1日通知相對人張馨云即張寶洳,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0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鎮○○○段││252│建│243.77│10000分之212│張馨云││││││││││3││├──┼───┼────┼────┼────┼────────┼─┼─────────┼──────┼──────┤│002│南投縣○○○鎮○○○段││252之112│田│376.72│28分之1│張馨云│└──┴───┴────┴────┴────┴────────┴─┴─────────┴──────┴──────┘┌────────────────────────────────────────────────────────────────┐│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424│鯉南路39之55號│仁德段252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三層:50.91、四│陽台面積:7.28│全部│張馨云│共有部分:││││3樓││凝土造、4層│層:53.33、合計││││仁德段425│││││││:104.24││││建號、權利│││││││││││範圍:4分│││││││││││之1│└──┴───┴───────┴───────┴───────┴────────┴───────┴───┴──────┴─────┘※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