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仕泰具保人鄭余柔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余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仕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經本院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仕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茲因受刑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鄭余柔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該署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各4紙及追保函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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