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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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70號
原   告  邱富香
訴訟代理人  李曉芬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 律師
被   告  黃鈞麟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8年4月30日下午3時50分
整進行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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