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70號
原 告 邱富香
訴訟代理人 李曉芬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 律師
被 告 黃鈞麟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8年4月30日下午3時50分
整進行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