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告弘大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吳孟桓 律師被告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光輝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7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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