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17號自訴人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東龍 自訴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紀孋珍 、 紀奕成 、 紀品志 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43條規定,並準用於自訴。再按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
1項、第2項第1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背信案件,僅記載被告紀孋珍、紀奕成、紀品志之姓名及住址(均為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並未記載被告3人之年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辨識之特徵,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