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陳紀呈 債務人 陳鏡 燦債務人 何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紀呈於民國98年11月至104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陳鏡燦 、何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02,62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紀呈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鏡燦、何淑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淑貞、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02621│紀呈、陳鏡│1月11日起│││││元│燦││││└──┴───┴─────┴──────┴──────┴───────┘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淑貞、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2621│紀呈、陳鏡│2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燦│││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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