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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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被告 潘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7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14,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