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943號抗告人 林朝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葉齡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4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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