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 賴俊良 被告 徐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交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房屋之價額不包括在內。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4,000元【計算式:(8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500元=1,849,000元)+(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500元=215,000元)=2,06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