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劉清泉 被告 夏台屏
夏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393元【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土地房屋之持分價值為準,計算式:(82.84×4500×1/3)+(000000×1/3)=17239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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