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小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2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楊建華
       洪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及依附表所
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湯文億
附表:
利息部分:
┌──┬─────┬───────────┬────┐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及截止日│週年利率│
││(新臺幣)│(民國)││
├──┼─────┼───────────┼────┤
│01│30,034元│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1.15%│
│││10月24日止││
││├───────────┼────┤
│││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清│4.17%│
│││償日止││
├──┼─────┼───────────┼────┤
│02│32,344元│自106年4月1日起至106年│1.15%│
│││10月24日止││
││├───────────┼────┤
│││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清│4.17%│
│││償日止││
└──┴─────┴───────────┴────┘
違約金部分:
┌──┬─────┬───────────┬────┐
│編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及截止日│週年利率│
││(新臺幣)│(民國)││
├──┼─────┼───────────┼────┤
│01│30,034元│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6年│0.115%│
│││10月24日止││
││├───────────┼────┤
│││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106│0.417%│
│││年11月30日止││
││├───────────┼────┤
│││自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02│32,344元│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0.115%│
│││10月24日止││
││├───────────┼────┤
│││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106│0.417%│
│││年10月31日止││
││├───────────┼────┤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0.834%│
│││日止││
└──┴─────┴───────────┴────┘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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