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8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丁○○○○○○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3日起至144年11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丁○○○○○○於94年11月3日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4年11月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丁○○○○○○自96年12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318,44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1件、催告函1件、授信業務歸戶資料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查詢1件、單一利率查詢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58│建│76.69│全部│├──┼───┼────┼───┼───┼─┼────┼────┤│002│臺南縣│永康市○○○段│1061│建│24.84│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地│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下│││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65│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3層樓房│32│49│49│16│34│18│平│鋼筋│12│5.│平│全部│││2│中興街65號│康市仁愛│鋼筋混凝│.1│.0│.1│.2│.1│0.│方│混凝│.2│26│方││││││段1058、│土造│9│1│7│6│1│74│公│土造│0││公││││││1061地號││││││││尺││││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