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12號原告 蘇家慶
李亞琳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上列原告蘇家慶、李亞琳與被告 魏聰永佑晟通運有限公司、臺中私立明道高級中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蘇家慶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1,
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152元;原告李亞琳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033,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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