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告 楊子榮 被告 林秀月
黃永河 黃世孟 上列原告楊子榮與被告林秀月、黃永河、黃世孟間 黃復 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