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13號原告 陳玉芬 原告 汪忠軍 被告 陳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查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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