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鴻傑 被上訴人即原告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林菊梅 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53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03,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8,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