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任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顯係誤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