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6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75號原告 黃金章
邱勝埼 黃登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參加人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代表人 謝益修 (校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桃園市○○區○○段○○○○號之部分土地(原776地號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被告所有,現由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下稱龍潭國中)管理之,位屬「龍潭都市計畫」學校用地上。龍潭國中以系爭土地位於桃園市○○區○○路○○○巷部分巷道(下稱系爭巷道)通行範圍,該巷道分隔龍潭國中新、舊校區,致學生於校區間移動衍生危險,乃於民國104年5月12日向被告申請廢止系爭巷道。被告依行為時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間內接獲民眾提出異議,經被告召開104年7月15日「10
4年度第一次現有巷道審議小組審議既成道路爭議案」會議決議後,乃以104年8月13日府工養字第1040212857號函(下稱前處分)復龍潭國中略以:同意有條件廢道,將研議於該都市計畫區設置都市○○道路,以供民眾通行,並於該都市○○道路完成開闢通行之日起,同意道路(金龍路180巷申請範圍)廢止。龍潭國中不服前處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105年2月23日台內訴字第1050011208號訴願決定撤銷前處分,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理。嗣被告以105年6月24日府工養行字第1050156809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廢止系爭巷道。原告不服原處分,以渠等為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經內政部105年10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50074289號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處分予以撤銷,本件申請人龍潭國中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龍潭國中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吳坤芳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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