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債權人 劉馥銘
121號 葉佩妤
121號 葉家榆
4弄10號3樓 葉恩汝
123號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 陳建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