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王志槐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三份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