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6號上訴人 梁豪杰 被上訴人 林宏宇
高金池 童芳中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6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許竺筠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38,048元(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8.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19,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