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仙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上訴標的金額均為新臺
幣(下同)340,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上訴
人於第一審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故應補繳之;又上訴人對原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是本件上訴人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
為9,3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9,3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