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仙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上訴標的金額均為新臺
幣(下同)340,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上訴
人於第一審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故應補繳之;又上訴人對原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是本件上訴人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
為9,3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9,3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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