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小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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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小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一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