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172號
原   告  郭燦焜
       郭振權
被   告  郭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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