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再簡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陳添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宗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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