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再簡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陳添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宗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