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8號
聲 請 人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代 理 人  陳薏安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一○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六五八號清償借款事
件,聲明為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一○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六五八號事件
之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於一百
零二年八月十二日將其主張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故聲明為承
當訴訟人云云。
三、惟查,長鑫公司係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訴,前揭聲請
人所主張債權讓與之時間點係於起訴之前,既非「訴訟繫屬
中」訴訟標的移轉予聲請人,更未取得本院一○二年度北簡
字第一四六五八號事件之被告同意,聲請人自無從依前揭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承當訴訟,故聲明承當
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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