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2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至平
被   告  龔木村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23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2月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邱子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邱子萍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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