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唐衣宸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靖笙 (原名: 夏富南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2年度鳳救字第16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