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戊○○債務人甲○○
丁○○丙○○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8年9月23日起至│百分之2.9711││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98年11月25日止│││金庫基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1│299,994元├──────────┼──────┤98年10月24日起至│準利率加20%計算。││││98年11月2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內者按百分│││││││之2.8886,超│││││││過部分按百分│││││││之3.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