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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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48號
原   告 勝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祥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被告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
於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
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依被告法定代理人人數提出更
正後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
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
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
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
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
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有臺
中市政府110年4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957400號函在卷
可稽,依上揭規定,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即應進行清算,
並應以清算人或解散前之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然德谷芳香
通用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聲明清算人不明,原告起訴未依法
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
人,原告於起訴狀逕以被告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命令解散
前之法定代理人 郭惠雯 為法定代理人,而郭惠雯已於起訴前
之民國110年3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查,是
原告起訴於法尚有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錢燕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 中簡 字第 1748 號裁定(110.06.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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