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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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
原 告 許紫筠
被 告 鍾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變更原訴及追加
他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時原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
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漏水區域修繕至不再漏水至原告所
有坐落新北市○○區○○街○○號4樓房屋之狀態。(二)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嗣原告變更原
訴及追加他訴,並聲明確請求:「(一)被告應許原告進入系爭
房屋,就該房屋內冷給水管破裂漏水原因進行修復,至原告所有
坐落新北市○○區○○街○○號4樓房屋天花板無漏水之狀態。(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其中2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其餘15萬元自
民國110年3月12日民事訴之追加聲請、更正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此係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其中聲明(一)部分之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修繕系爭房屋冷給水管之費用定之,然此部分
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囑台灣防水工程技術協進會鑑定,雖查明修繕
之項目及方法為「建議系爭房屋將該支冷給水管廢除後,較為簡
易修復方式為改成明管配置」,但修復費用多少?上開鑑定單位
稱不再其專業範疇內,因而無法確定。本院審酌此修復方式簡便
,且被告亦供稱其請人估價後修復系爭房屋冷給水管之費用大約
20,000元,足可認本件聲明(一)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20,000
元計算為適當;另上開聲明(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50,000元
。二者合計,本件訴訟標的總價額共370,000元(計算式:20,00
0元+350,000元=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
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