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2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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