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7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並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5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3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經核本件聲請除丙○○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3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1597│田│││1,576.00│全部│乙○○│└──┴───┴────┴───┴───┴────┴─┴──┴──┴────┴─────┴────┘